《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5條明確規定: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或者合並外,不得解散。
解釋:經營人壽保險(簡稱壽險)的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而解散的,人壽保險合同不受該保險公司解散的影響,分立、合並後的各保險公司承擔有效的人壽保險合同;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由分立的保險公司按照協議接受,或者由合並的保險公司接受。因此,對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分立或者合並的形式解散沒有限制。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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