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裁員後,公司拒絕給予經濟補償的,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雇主與雇員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