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以通過法院解決。壹般法院有兩種方式:壹種是雙方協商,核定壹個可以接受的賠償金額;另壹種是在雙方無法達成壹致的情況下,由法院委托有資質的價格認定機構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認定。
保養價格之爭是車主和保險公司之間最突出的問題。修理廠給出的修理費用往往高於定損員核定的損失金額。定損員在定損時,會參考市場維修價格,確定合理的維修金額。但由於進貨渠道等原因,維修店采購的零件價格較高,或者維修店因其他原因價格較高。
其實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的服務更加人性化,而不是“壹個號終身不變”。如果客戶對損失金額有異議,其實可以和理賠師溝通,理賠師會和修理廠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二十九條,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等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鑒定。
受委托進行保險事故評估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