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支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進行救助:
(壹)投保人損失在5萬元以下的,保險保障基金給予全額救助;
(二)投保人為個人的,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損失超過5萬元的超出部分的90%;投保人為機構的,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超出部分的80%。前款所稱投保人的損失,是指投保人的保單利益與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理賠金額之間的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二條。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法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