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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清算措施

保險公司的重組和接管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為保險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恢復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

接管期限屆滿,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終止接管。接管組織認為被接管的保險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保險公司破產。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和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於保險公司破產涉及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護,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員工工資及勞保費用;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所欠稅款;

(4)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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