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零八條* *宣告破產前,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壹)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第壹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最終分配完成後,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提出的終止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止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止的,應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