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0條因以下原因被撤銷: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壹百八十壹條有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情形的,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通過。
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下去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