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依法裁定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由法院在裁定中指定破產管理人;
3.債權人申報債權;
4.債權人會議由法院組織;
5.制定並實施重組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120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最終分配完成後,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提出的終止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止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止的,應當予以公告。第121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到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