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七十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編制計劃;
(四)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背景資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壹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者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其本人認可的證明;(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壹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