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壹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類,且上壹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分類監管類不低於B類。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健全的內部控制,具有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四、最近兩年內沒有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5.不存在申請人或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犯罪,正在被金融監管機構或司法機關調查的情況。
六、已設立的省級分公司經營正常,最近兩年沒有退出省級分公司市場,有符合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籌建負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