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提取註冊資本總額的20%,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按照這個規定,保險存款的提取比例是其註冊資本的20%,註冊資本越多,存款越多。壹般來說,接受保險存款的銀行應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但有時也有例外,即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指定專業銀行吸收保險存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存款用途的規定比較嚴格,即在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除此之外不得動用。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防止保證金流於形式,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的存款,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期間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