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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召開的普通股東大會次數為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每年召開壹次,在上壹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召開。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股東無記名股票,並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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