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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為什麽要和財產簽訂反腐反賄賂協議?目的是甚麼?

這很大程度上與清潔合作缺乏公信力有關。

缺乏可信度有三種狀態:

壹是企業唱高調,形式主義嚴重,規則不執行,行賄受賄嚴重,合夥人不行賄辦事不行;

二是企業內部管理嚴格,但缺乏對外溝通,合作方對其信任不足。他們仍然按照所謂的社會風氣和社會經驗行事,總是“刻薄”;

三是內部管理嚴格,但對商業賄賂的打擊力度不足。總有人心存僥幸,想用行賄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從而不斷從事腐敗活動。

《反商業賄賂協議》的內容是要求合作雙方不得從事商業賄賂。從以上分析來看,如果沒有公信力的支撐,協議就是壹張廢紙。因此,要發揮《反商業賄賂協定》的作用,首要目標必須是提升誠信合作的公信力,這不僅是治理商業賄賂的需要,也是合作夥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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