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期貨公司註冊資本或股權變更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參股期貨公司的股東應當具有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能力,不存在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歇業、托管、接管、重組、解散、破產清算、吊銷營業執照等影響股東權利和義務履行的情形。
第四條入股期貨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入股後股權歸屬清晰,無權屬糾紛。未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