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應當以保護客戶和中小股東利益為重點,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
第三十九條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在其職權範圍內謹慎行使職權,維護客戶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或者夥同他人從事損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商業機會。
第四十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相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並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並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第四十壹條期貨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落實公司制度,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業務穩健運行和客戶存款安全完整。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商業賄賂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