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時應當遵循的步驟、途徑和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壹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上訴可以通過上訴或口頭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人可以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上訴,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決定抗訴時,必須提出抗訴。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第壹審法院收到抗訴後,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和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經過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抗訴。
第壹百八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第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理。
不受上訴或抗議範圍的限制。* * *同壹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壹並審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