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實收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二)凈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低於凈資產的50%,且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三)持續盈利,連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四)出資不得超過其凈資產,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委托資金或者債權資金入股期貨公司;(五)信譽良好,公司治理規範,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透明,主營業務性質與期貨公司相關;(六)沒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清償債務;(七)近三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八)不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主管機關立案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九)近三年內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十)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宜持有期貨公司股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