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善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2.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4.其他條件滿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業績良好,財務狀況和社會聲譽良好,資產規模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風險控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