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在幾種情況下,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章程以其章程為準。在實際登記工作中,有些股東往往不在家,或者通知不到,不參加會議。
《公司法》第壹百零四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其所持有的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根據《公司法》第41條和《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只要有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二出席會議,三分之二表決權通過,或者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達到壹定比例的表決權,即可形成有效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