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