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購的原公司員工可繼續聘用,新公司按原協議履行原合同;新公司拒絕錄用原公司職工或者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公司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