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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收購後的談判。

談判是並購中的重要環節,談判的焦點主要是M&A的價格和條件,俗稱“賣方價格和買方條件”。由於不同的M&A交易,價格和條件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適用不同的戰略和戰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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