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M&A常見的三種方式主要是整體收購目標公司、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收購目標公司股權。三種方式中,整體收購目標公司的具體做法和後果是,收購方將兼並目標公司的全部。當M&A結束時,目標公司將不再單獨存在,而成為收購方的壹部分。收購目標公司的資產是指收購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最後,是壹種特殊的方式,即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是最常見的企業並購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五條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條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合計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間,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再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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