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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並購有哪些形式?

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三種形式。並購包括兩層含義和兩種方式。即企業間的並購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基礎上,以壹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財產權的行為,是企業資本經營管理的壹種主要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173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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