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在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有盈余的,作為資本公積處理。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七條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第八條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作如下處理: (壹)用於補償企業未來期間相關費用或者損失的,應當確認為遞延收入,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當期計入當期損益。(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