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產權交易活動必須在省級政府授權部門正式批準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進行,產權交易中介機構負責審查購買者的資格。購買者必須是具有購買能力和獨立民事責任的境內外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三)企業轉讓產權,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優先向本企業全體職工或大部分職工轉讓,也可以由本企業壹人或數人合夥購買全部凈資產。
(四)對企業資產進行清查(包括債權債務清理),核實評估,並經有關部門確認,根據確認的評估值確定轉讓底價。
(五)產權轉讓價格以有關部門確認的底價為基礎,可以上下浮動,可以協議轉讓,也可以競價交易。
(六)簽訂轉讓合同,依法公證。
(七)報財政、經貿、體改等部門協調落實相關政策。
(八)清算交割。
(九)產權轉讓合同生效並按合同處理債權債務、安置職工、支付價款。憑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交易憑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過戶和工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