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1112投保人質押貸款。
壹、本科目核算壽險公司按規定向投保人提供的質押貸款。
二、被保險人抵押貸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投保人每期質押貸款的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被保險人質押的貸款本息,按本息總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數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數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借款方設置明細賬。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被保險人質押貸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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