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
年、月、日,公章
公司未經員工同意對員工進行處罰。但公司的處罰必須有理有據,員工不服可以上訴。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是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達到了“嚴重”的程度,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員工討論並明確說明,否則用人單位還是要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