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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員工的處分怎麽寫?

公司員工xxX,男,xX歲,xxxx年xxxx月進入公司,(此處描述其錯誤行為的情況),給公司造成了壹定的損失。經研究,根據公司員工考核獎勵制度的規定,決定給予警告處分。特此公告。

公司名稱

年、月、日,公章

公司未經員工同意對員工進行處罰。但公司的處罰必須有理有據,員工不服可以上訴。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是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達到了“嚴重”的程度,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員工討論並明確說明,否則用人單位還是要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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