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所以,如果企業法人確實轉移了公司資產,已經違反了公司法,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