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
動詞 (verb的縮寫)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汙賄賂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並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