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第三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稅率:“(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壹)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所得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