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七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壹,進行保險欺詐,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估價師、證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施保險欺詐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