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負責人的任職期限最長為三個月,臨時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在決定後10日內報監管部門。事業單位不得以臨時負責人3個月的臨時負責時間作為考察幹部的考察周期。
任命臨時負責人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監管部門報告臨時負責人的任命情況,並立即開始遴選機構擬任負責人,在臨時負責人3個月的臨時期限內完成擬任負責人的審批程序,取得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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