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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任命臨時負責人?

作為壹種臨時措施,只有在保險機構原負責人辭職或被解聘、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特殊情況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才允許設立臨時負責人,以保證機構經營運作的穩定性。臨時負責人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當的能力,且未被相關規定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臨時負責人的任職期限最長為三個月,臨時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在決定後10日內報監管部門。事業單位不得以臨時負責人3個月的臨時負責時間作為考察幹部的考察周期。

任命臨時負責人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監管部門報告臨時負責人的任命情況,並立即開始遴選機構擬任負責人,在臨時負責人3個月的臨時期限內完成擬任負責人的審批程序,取得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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