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監管方式如下:
(1)宣傳。公示,又稱公告管理,是對保險業最寬松的監督管理方式,適用於保險業自律性強的國家;
(2)批評。標準化,又稱標準化管理,是國家頒布的壹系列關於保險業經營的法律法規;
(3)威權主義。審批,又稱實體管理,是國家保監局在制定保險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依據保險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對保險業實施的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三十七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控。
二、保險監管處罰有哪些?
保險監管的處罰如下:
1.采取非正式的糾正措施,保險監管機構對有問題的保險公司的第壹反應通常是非正式的;
2.采取正式的糾正或懲罰措施,要求公司在從事某些交易前獲得監管機構的許可;限制或停止承保新業務;增加資本;停止從事某些業務;
3.重組公司。為了實現對有問題公司的重組,監管機構可以取得該公司的控制權。所謂整頓,是指采取措施恢復保險人在市場中的功能;
4.依法清算。保險監管機構對出現財務困難的保險人采取的最後壹項措施是清算和終止該公司的所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