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補貼(太陽能光熱、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等。)不得超過投資總額的30%。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每千瓦1000元的壹次性補貼。3 .對儲能技術項目給予不超過總投資20%的補貼。4.對用能單位的能源管控中心項目,補貼不超過總投資的30%(不含土建)。5.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和清潔生產咨詢項目,根據評估結果給予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補助,其中市級資金支持的項目,按照市級資金與項目合同總金額的差額給予補助,但不超過市級資金額度。對清潔生產高成本項目,給予項目總投資5%的區級配套補貼。6.對節水、節地、節材等循環經濟和資源節約型項目,給予不超過總投資(不含土建)20%的補助。7.對按規定完成二次計量器具配置的用能單位,項目竣工驗收後,給予不超過總投資30%的計量器具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