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根據《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下列活動: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
(三)非法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出具證明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於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