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發布前設立的財務公司,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規範。在規範期內,應當遵守本辦法關於最低實收資本、資本充足率等審慎監管的規定。具體要求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