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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並與企業收購的區別

法律分析:兼並與收購的區別在於,在兼並中,被兼並企業不再作為法人實體存在於收購中,被收購企業仍然可以作為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部分轉讓。合並後,被合並企業成為被合並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壹起轉化。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兼並通常發生在被兼並企業財務狀況較差,生產經營處於停滯或半停滯狀態時。合並後壹般要調整生產經營,重組資產。收購壹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狀態下,產權流動相對平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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