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10條的相關規定: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或者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保證人因無效保證合同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人可以根據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單獨提起訴訟。主合同終止後,對於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82條?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上一篇:期貨不是商品。這是什麽?下一篇:簽了勞動合同但昨天只有壹家公司辭退,該如何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