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9月18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第20條規定:
2、保險經紀公司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期。
3.保險經紀公司申請延長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將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年對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同意延長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期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4.保險經紀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證書原件交回中國保監會;有效期延長的,應當領取新的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