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的企業名稱屬於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的,由登記主管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企業原名稱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資料送核準原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企業申請變更名稱,不屬於登記機關管轄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自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其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