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單位繳費。(2)個人繳費;(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入;(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個人繳費累計實賬。對於財政全額繳費的單位,單位根據單位提供的資料,以記賬方式繳費,每年按照國家統壹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入賬;對於非財政全額出資的單位,單位繳費應當在實賬中累計。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作,按實際收益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