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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院裁定的優先受償順序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破產費用必須優先於破產財產,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出售和分配所需的費用以及雇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二)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三)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壹百八十九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九十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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