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條
為了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文章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管理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