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與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投票組協商後可以再次投票。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投票團體的利益。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壹)根據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所列債權對特定財產全額清償,因遲延清償而遭受的損失得到公平補償,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二)根據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權全部清償,或者相應的表決小組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