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投資人自行清算,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通知債權人。壹方面,投資人應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另壹方面,對於投資者無法通知的債權人,投資者應當進行公告,通過公告邀請債權人申報債權。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清算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通常也是公告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壹百八十九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