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1)對個人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直至恢復買賣股票差價收入個人所得稅;
(2)本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支付給本基金時,由上市公司、發債企業和銀行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