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融資主體。
2.融資基礎不同。
3.追索的程度不同。
4.不同的風險分擔。
5.負債率不壹樣。
6.會計處理不同。
7.融資成本不壹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