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會計工作交接作出了明確規定:
1.當壹個會計因為某種原因被調動或辭職時,他必須把他所有的會計工作移交給他的接替者。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辭職。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交接工作,繼續辦理交接未了事宜。
2.交接程序。
(1)申請交接。會計人員向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申請調動或者辭職時,應當同時向會計機構辦理會計交接。
(2)移交前的準備工作。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交接準備工作。
(3)換乘點集合。交接人員在離職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所負責的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接班人員。交接人員應根據交接清單仔細逐項收集貨物。
(4)專人負責監督。總會計人員應當辦理交接手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監督交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單位負責人應當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
3.交接人員的責任。交接人員應當對其交接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