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事後總結這壹塊,最怕的是有些單位花了錢沒有買教訓,過了傷疤忘了疼。今天他們付了雙薪,付了幾十萬,明天又要來另壹家沒有簽勞動合同的公司。這樣的單位都是有問題的企業。我們必須想辦法解決和處理已經出現的法律問題。如果問題得不到總結,那麽企業就永遠存在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